上海越普光电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琪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越普光电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03民初6429号
原告重庆琪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5号19-8,组织机构代码69122239-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上海越普光电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松金公路2072号A4706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上海越普光电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李子坝正街186号A栋34-3。
负责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琪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越普光电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越普光电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琪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琪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琪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