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路桥梁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与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01民终18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大街7655号航空国际商务中心A座1层、11层、12层。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振宇,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卓荦,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景阳大路458号。
负责人:***,支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冠军,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公路桥梁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经济开发区福祉大路157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四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吉林省公路桥梁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吉0191民初20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吉0191民初205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1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宇
代理审判员*丹
代理审判员曾**

二〇一七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