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路桥梁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与吉林省公路桥梁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91财保00038号
申请人: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地址长春市绿园区景阳大路4号。
代表人:***,该单位负责人。
被申请人:吉林省公路桥梁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福祉大路157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与被申请人吉林省公路桥梁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要求查封被申请人5万元财产或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名下的吉AWZ600大众牌迈腾车;
二、查封被申请人吉林省公路桥梁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名下5万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万菲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