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路桥梁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与***、吉林省公路桥梁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0105民初807号
原告:**,女,1977年7月7日出生,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男,1971年9月11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吉林省公路桥梁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净月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住所:长春市人民大街与繁华路交汇。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与***、吉林省公路桥梁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4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