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94民初964号
原告:**,男,1986年7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吉林省公路桥梁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祉大路1572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吉林省公路桥梁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吉林省公路桥梁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吉林省公路桥梁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