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路桥梁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吉林省公路桥梁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94民初964号 原告:**,男,1986年7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吉林省公路桥梁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祉大路1572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吉林省公路桥梁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吉林省公路桥梁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吉林省公路桥梁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