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抚执字第796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恒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抚松县。
法定代表人许继光,系经理。
被执行人抚松县旺达房产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抚松县。
法定代表人王学臣,系经理。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恒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3)抚民二初字第5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抚松县旺达房产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工程款78,12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77.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职权调查和申请执行人举证,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尚有人民币78,12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77.00元未得到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3)抚民二初字第56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
对未获执行的人民币78,12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77.00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申请立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军
审判员 张立宝
审判员 李树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云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