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恒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恒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抚松县瑞丰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621执恢285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恒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抚松县抚松镇。
法定代表人:许继光,系董事长。
被执行人:抚松县瑞丰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抚松县北岗镇。
法定代表人:段秀瑞,系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恒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抚松县瑞丰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恒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暂时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吉0621执恢28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彭希友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