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恒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恒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居间合同纠纷诉讼保全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7)吉0621执保13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恒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居间合同纠纷诉讼保全一案,(2017)吉0621民初58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3月6日,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恒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冻结**名下的存款90万元。2017年3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恒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恒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保全,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终结执行抚松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6日作出的(2017)吉0621民初584号民事裁定书执行终结,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