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恒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恒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抚松县瑞丰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抚执字第1070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恒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抚松县。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被执行人抚松县瑞丰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抚松县。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恒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3)抚民二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107,320.00元及利息2,973.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23.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职权调查和申请执行人举证,发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尚有工程款107,320.00元及利息2,973.00元、案件受理费1,223.00元未得到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3)抚民二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
对未获执行的工程款107,320.00元及利息2,973.00元、案件受理费1,223.00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申请立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