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恒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恒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省舒兰市交通运输局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舒民执字第322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恒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抚松县抚松镇。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省舒兰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
法定代表人:***,局长。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恒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舒兰市交通运输局合同纠纷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2日作出了(2014)舒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13日向舒兰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此案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舒兰市人民法院(2014)舒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任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