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黑1004执320号
申请执行人牡丹江市东城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新建街1-70号,组织机构77789717-9。
法定代表人***,女,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北山别墅业主自治委员会,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北山别墅。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16)黑1004民初37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在金融、工商登记、房地产、交通等部门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16)黑1004民初3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