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聚焦科技有限公司

辽宁聚焦科技有限公司与阜新清兴皮革产业基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14民初7625号
原告:辽宁聚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贾会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宇,男,198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沈阳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景辉,系辽宁衡锐律师所律师。
被告:阜新清兴皮革产业基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新市清河门区。
法定代表人:王剑,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彩凤,系辽宁方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博洋,男,1990年8月29日出生,蒙古族,系该公司员工,住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
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辽宁聚焦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阜新清兴皮革产业基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9月22日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第154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聚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2元(已减半),由原告辽宁聚焦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黄晓虹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曹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