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聚焦科技有限公司

庆云隆盛热电有限公司与辽宁聚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14民初8956号
原告:庆云隆盛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庆云县。
法定代表人:于朝阳,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灵、赵亚菲,系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聚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贾会安,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景辉,系辽宁衡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庆云隆盛热电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聚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立案后,原告庆云隆盛热电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直至本院确定的2020年8月20日下午1点30分开庭当日仍表示不能交纳诉讼费用,要求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庆云隆盛热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彦艳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曹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