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聚焦科技有限公司

辽宁聚焦科技有限公司、辽宁宝来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122民初2753号
原告:辽宁聚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贾会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宇,该公司员工。
被告:辽宁宝来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
法定代表人:牛永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皓铭,该公司员工。
原告辽宁聚焦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宝来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立案。原告郭敏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辽宁聚焦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59.00元,减半收取计4,579.50元,由辽宁聚焦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苗长阔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杜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