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发伟业铁岭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能发伟业铁岭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2民初3607号
申请人:能发伟业铁岭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工业园区辽海中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007017409332。
法定代表人:宫海波,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26503X1。
法定代表人:李永明,董事长。
申请人能发伟业铁岭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能发伟业铁岭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能发伟业铁岭阀门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中国人民青岛市分公司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上述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静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袁丽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