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发伟业铁岭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能发伟业铁岭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民辖终2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能发伟业铁岭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工业园区辽海中路39号。
法定代表人:宫海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和,系辽宁正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
原审被告:辽宁东能发节能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
法定代表人:顾玉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能发伟业铁岭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5民初185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理由为其与原审被告是两个独立法人单位,被上诉人主张的权利涉及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其与被上诉人没有劳动合同,本案不是劳动争议案件,其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其次,其不是被上诉人的用工单位,更不是合同相对人,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已处理完毕,本案严重违反“一案两不立”原则,被上诉人将本案原审被告列为当事人,实为规避管辖。其也不是原审被告的股东,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错误。按照法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其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即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东能发节能环保有限公司均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以上诉人、原审被告出具的《员工调离会签单》和《回款提成表》为依据,要求上诉人、原审被告连带偿还欠款向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原审被告辽宁东能发节能环保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沈阳市皇姑区,故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纠纷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其住所地为铁岭市银州区工业园区,要求将本案移送至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提出将本案原审被告列为当事人,实为规避管辖的上诉理由。因本案被上诉人依据上诉人、原审被告出具的《员工调离会签单》和《回款提成表》要求偿还欠款,故将原审被告列为本案当事人并无不当,不存在规避管辖的问题,上诉人提出的该项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至于上诉人提出其与被上诉人没有劳动合同,其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本案严重违反“一案两不立”原则,其不应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不属本案审查范围,可待实体审理时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史致鹤
审判员  赵梦辉
审判员  韩彩霞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家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