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发伟业铁岭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能发伟业铁岭阀门股份有限公司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202执179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铁岭市银州区。
被执行人:能发伟业铁岭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工业园区辽海路**。
法定代表人:王帅。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能发伟业铁岭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在兴业
银行42×××6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6459.32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刘 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大松
书 记 员  郑龙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