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发伟业铁岭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能发伟业铁岭阀门股份有限公司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202执17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3年5月23日出生,住铁岭市银州区。
被执行人:能发伟业铁岭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住铁岭市银州区工业园区辽海路39号。
法定代表人:王帅。
本院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能发伟业铁岭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作出了(2021)辽1202财保16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能发伟业铁岭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420254元,现因保全金额超过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金额,对超出部分,本院予以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能发伟业铁岭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211152元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 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王大松
书 记 员  郑龙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