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发伟业铁岭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能发伟业铁岭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202民初4120号
原告:能发伟业铁岭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工业园区辽海中路39号。
法定代表人:宫海波,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福惠,系辽宁保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身份未核对)
本院在审理原告能发伟业铁岭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院无管辖权,向原告释明后,原告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能发伟业铁岭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2款、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能发伟业铁岭阀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78元(原告预交),全额退还。
审 判 员 王景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延茹
书 记 员 庞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