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翊航房屋拆除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某某、沈阳恒世园林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光大绿环环保能源(沈阳)有限公司、沈阳翊航房屋拆除工程有限公司、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沈阳市沈北新区供电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113民初979号
原告:**。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沈阳恒世园林园艺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光大绿环环保能源(沈阳)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翊航房屋拆除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沈阳市沈北新区供电分公司。
原告**与被告***、***、***、沈阳恒世园林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光大绿环环保能源(沈阳)有限公司、沈阳翊航房屋拆除工程有限公司、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沈阳市沈北新区供电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各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后期治疗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40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中旬,村委会通知原告父亲,因为光大绿环环保能源(沈阳)有限公司要在大辛垃圾厂建大辛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让原告家将位于大辛垃圾厂附近的祖坟迁走。2017年9月24日,原告和父亲***去迁坟,被坟地附近的高压电杆带电的牵引绳电伤。
原告被高压电击伤后,被送到武警辽宁总队医院救治,先后支出医药费等各项费用十余万元,另外还有伙食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饭店停业等损失。现原告的下肢麻木、跛行,需要评定伤残,另电击部位,还需要后续植皮等费用。
经了解,导致发生事故的高压电杆是被在附近作业的钩机挖树时刮断,钩机驾驶员是***,受雇于钩机车主***,***受雇于***,***是受沈阳恒世园林园艺工程有限公司的指派。另该高压电杆所在区域已经被光大绿环环保能源(沈阳)有限公司征用。在该区域负责拆迁、清空地面杂物及树木的是沈阳翊航房屋拆除工程有限公司,高压电杆的所有人是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沈阳市沈北新区供电分公司。
原告认为各被告均应对高压电杆牵引绳漏电事故及原告的受伤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住址、电话,本院无法向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且原告不能提供其他有效送达方式,致使无法送达,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要件,依法应驳回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董莹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