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天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滁州市天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乐福森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02执恢230号
申请执行人:滁州市天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793550394M,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紫薇北路108820号。
法定代表人:费业华。
被执行人:安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583016580D,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新安江东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张克云。
本院在执行滁州市天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科技有限公司金融机构存款2655988.1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张承槽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陈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