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天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滁州市天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23民初7981号
原告:***,男,198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冶,宿州市埇桥区灰古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滁州市天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紫薇路北路1088-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793550394M(1-4)。
法定代表人:费业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秋菊,安徽成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滁州市天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5元,减半收取52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蒋 松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汤晓静
书 记 员  刘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