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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顺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124执316号
申请人:安徽顺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9年11月出生,汉族。
安徽顺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与**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自动履行生效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4民初17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班浩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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