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顺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冉家知与冉家知、安徽顺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全民一初字第00017号
原告:***,个体经营。
委托代理人:**,安徽西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冉家知,个体经营。
委托代理人:宁传德,自由职业者。
被告:安徽顺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全椒县交通局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冉家知、安徽顺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2元,撤诉减半收取276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班浩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