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椒县国诚家电有限公司

全椒县国诚家电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全椒县国诚家电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 2015-08-12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包民催字第00013号
申请人:全椒县国诚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恩军,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全椒县国诚家电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5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2015年8月4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除权判决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民生银行合肥望江路支行签发的票号为3050005324605342银行承兑汇票(该票据另记载:出票金额为壹拾万元整,出票人蚌埠市皖韵家用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合肥中意制冷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出票日期2015年1月7日,到期日为2015年7月7日,付款行中国民生银行合肥望江路支行。)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全椒县国诚家电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1500元,合计1600元,由申请人全椒县国诚家电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孝荣
审判员  胡 霞
审判员  王 洪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张 兰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