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建辉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奕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庆市建辉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0881民初4746号 原告:安徽奕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龙眠街道建设社区和平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MA2TLAAJ8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市建辉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2774955193E。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徽奕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市建辉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2021年9月16日,原告安徽奕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奕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奕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8元,减半收取计204元,由原告安徽奕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