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建辉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庆市环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陈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怀民一初字第00057-2号
原告:安庆市建辉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中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市环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196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贵池市贵池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建辉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庆市环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陈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庆市建辉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安庆市建辉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现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庆市建辉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9662元,依法减半收取4831元,由安庆市建辉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