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建辉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庆市环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陈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怀民一初字第00057号
原告:安庆市建辉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中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市环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
原告安庆市建辉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庆市环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陈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