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民一初字第02968-1号
原告:***。
被告:合肥万润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县新城经济开发区燎原路与横大路交叉口西北侧。
法定代表人:俞章礼,经理。
被告:方玮。
被告:安庆市建辉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创新路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合肥万润食品有限公司、被告方玮、被告安庆市建辉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于2012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14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