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中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侨领华信建材有限公司、厦门中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12民初4676号之一
原告:厦门侨领华信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凤南农场南山村独林后。
法定代表人:李金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瑜、郭宏清,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中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墩岭一里22号1103室。
法定代表人:吴国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厦门侨领华信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中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原告厦门侨领华信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侨领华信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厦门侨领华信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侨领华信建材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审 判 员  宋 岩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程蓉菁
书 记 员  苏秋祝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