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203民初16025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
被告:福建元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立业新村125号(元宏花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157468461E。
法定代表人:***。
被告:厦门中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仙岳路41-51号之2号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85276113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元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厦门中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系诉前调解案件,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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