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贝斯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安徽元方圆律师事务所与安徽贝斯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蚌民二终字第000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贝斯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负责人:程腾,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博,总经理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元方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孙阳,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敏华,安徽元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贝斯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元方圆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3)蚌山民二初字第00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在审理中,上诉人安徽贝斯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244元,由上诉人安徽贝斯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顾咏君
审判员  李丰年
审判员  张 青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范博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