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6民初7657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广利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众涌村委会众裕路以西10-3号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电白区水东街道广南路108号二楼(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王**冰。
被告:***,男,198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广利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2023年4月25日,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广利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广利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广利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451.61元、保全费500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广利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