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新广利混凝土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6民初1410号 原告:***,男,1989年4月2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 被告:***,男,197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龙县。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新广利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办事处众涌村委会众裕路以西10-3号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先,系该公司的员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广海大道东28号首层。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新广利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2023年2月22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廖 韬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