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粤0606执1062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西充县。
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新广利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办事处众涌村委会众裕路以西10-3号地。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新广利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新广利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佛顺劳人仲案字〔2022〕331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解除本案对被执行人采取的限制高消费及名下财产的冻结、查封。
若对执行完毕的执行行为不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未收到本告知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院作出执行完毕的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特此告知。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