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新广利混凝土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新广利混凝土有限公司、珠海君豪岩土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执258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新广利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办事处众涌村委会众裕路以西10-3号地。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珠海君豪岩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都街6号2楼202室至206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地君豪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社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院B栋B1-701-21。 法定代表人:**。 关于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新广利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君豪岩土科技有限公司、中地君豪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606民初607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6民终107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债务人珠海君豪岩土科技有限公司、中地君豪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佛山市顺德区新广利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2月0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一)本院诉讼阶段冻结了被执行人珠海君豪岩土科技有限公司、中地君豪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的大量银行账户【具体明细详见(2022)粤0606民初607号续冻、**申请通知书】,但账户已被多个法院冻结,本案仅扣划被执行人珠海君豪岩土科技有限公司26587.48元,扣除本案部分执行费893.48元以及优先退付被执行人欠缴的诉讼费之后,本案申请执行人实际可得执行款23000元。本案诉讼阶段所冻结的账户均已继续冻结,继续冻结期限至2024年1月3日。 (二)发现被执行人中地君豪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深圳前海君豪高科有限公司、珠海君升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珠海君豪岩土科技有限公司99%的股权,本院(2022)粤0606执12176号案依法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叁年,分别至2025年11月8日、2025年11月7日、2025年11月9日。 (三)发现被执行人中地君豪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佛山君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份额,本院(2022)粤0606执11387号等6案已予以轮候冻结。 (四)发现被执行人珠海君豪岩土科技有限公司分别有车牌号为粤C0××**、粤C9××**、粤C7××**、粤C3××**、粤C6××**、粤C5××**等六台车辆,本院(2022)粤0606执10984号案已予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算两年,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查封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申请。 (五)发现被执行人中地君豪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有账号尾号为1287的银行账户,本院已予以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0元,冻结期限至2023年12月29日。 (六)发现被执行人中地君豪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有账号尾号为2986的银行账户,本院已予以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0元,冻结期限至2023年12月29日。 (七)发现被执行人珠海君豪岩土科技有限公司在广东华兴银行、广州银行、招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广发银行分别有账号尾号为1625、2010、0701、0967、0159的银行账户,本院已予以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0元,冻结期限至2023年12月29日。 (八)发现被执行人珠海君豪岩土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分别有账号尾号为6689、3838、4279的银行账户,本院已予以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0元,冻结期限至2023年12月29日。 除上述财产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有债权人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中地君豪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破产申请;由于被执行人珠海君豪岩土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较多,其名下银行账户已被多个法院冻结,如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实被执行人珠海君豪岩土科技有限公司资不抵债,可向有权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对于本院冻结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申请。 三、通过送达通知、互联网信息发布等方式查找被执行人,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去向及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标的额为23000元,本案债权尚余1582000.63元及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除上述轮候冻结的银行账户和车辆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606执2583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珠海君豪岩土科技有限公司、中地君豪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新广利混凝土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