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新广利混凝土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新广利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舜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40495号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新广利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办事处众涌村委会众裕路以西10-3号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舜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路1377弄17号2001室。 法定代表人:**法。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新广利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舜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093,536.2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出具的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舜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93,536.2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仲 健 审判员 *** 审判员 喻 捷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江 君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