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新广利混凝土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新广利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执133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新广利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办事处众涌村委会众裕路以西10-3号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92417965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深盐路中铁物流大厦504。 法定代表人:**。 关于佛山市顺德区新广利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0年8月12日作出(2020)粤03破申3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蚌埠市安广工程机械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对深圳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出的的破产清算申请,破产案号为(2020)粤03破542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指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深圳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管理人,目前深圳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正处于破产清算程序中。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及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规定,企业法人被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其所有债务都要通过破产程序进行统一清偿。深圳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8月12日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故佛山市顺德区新广利混凝土有限公司应依法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过破产程序来实现其债权。本案不属于执行受案**,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佛山市顺德区新广利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刘 湘 审判员 杨 翀 审判员 谢 鹏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