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民初25972号
原告:长园深瑞继保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科技北一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75518E。
法定代表人:徐成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婉文,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维,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企星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河滨北路197号帝锋康庭4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520691316。
法定代表人:刘锦鸿。
原告长园深瑞继保自动化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企星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园深瑞继保自动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65.9元,减半收取为2232.95元,保全费1575.3元,共计3808.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高 婕
人民陪审员 郑玉璇
人民陪审员 何 秋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谢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