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执保3920号
原告:长园深瑞继保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科技北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75518E。
法定代表人:徐成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婉文,女,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维,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企星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河滨北路**帝锋康庭**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520691316。
法定代表人:刘锦鸿。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园深瑞继保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企星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园深瑞继保自动化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企星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11060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本案原告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担保金额为211060元)。
本院认为,原告长园深瑞继保自动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企星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1106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世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洁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