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桂0406执7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企星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河滨北路197号帝锋康庭4号铺。
法定代表人:刘锦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鑫,广西正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恒,广西正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衡阳东路61号。
法定代表人:蒙贵飞,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监狱,住所地,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龙城西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安,该监狱监狱长。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企星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监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4民终1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监狱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企星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2月26日扣划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925966.58元,支付本案全部案款914422.36元,执行费11544.22元,至此,(2017)桂04民终1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4民终1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执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汉武
人民陪审员 罗西江
人民陪审员 郭木森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智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