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企星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谷菱电气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企星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606民初10178号之一 原告:广东谷菱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办事处仕版村委会世龙集约工业区祥隆路1号之七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77054959A。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历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企星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河滨北路197号帝锋康庭4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520691316。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谷菱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企星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广东谷菱电气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企星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谷菱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企星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谷菱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企星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17.35元(原告广东谷菱电气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东谷菱电气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申请费4437.34元(原告广东谷菱电气有限公司已缴交),由原告广东谷菱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