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广东信文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州大壮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仲裁委员会德仲调字(2014)第88号,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义务,现因案情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候查封被执行人德州大壮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德州经济开发区104国道以南,证号:(2013)第198号,地号:37140212010GB00116,面积:234802.13平方米的土地一宗;******
二、依******候查封被执行人德州大壮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德州市经济开发区晶华路西体育路东,证号:德国用(2008)261号,面积:161171.34平方米,地号:103-3-813-1号及103-3-813-2号土地使用权一宗;******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12月2日至2018年12月1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