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6民初26104号
原告:北京卓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月华大街1号A8-R210。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策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被告:***,男,197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男,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北京卓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4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卓辰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贾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