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诚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财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82民初74号
原告:***,男,1985年6月4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
被告:威海财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经纪开发区泰浩华居24号楼三单元。
法定代表人:孙志刚。
被告:荣成市诚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寻山路536号。
法定代表人:彭俊洲。
原告***与被告威海财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荣成市诚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永强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王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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