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诚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市诚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82民初6466号之一 原告:**市诚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市。 原告**市诚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立案。因双方已自行达成庭外和解协议,故原告于2023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诚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连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