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82民初6466号之一
原告:**市诚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市。
原告**市诚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立案。因双方已自行达成庭外和解协议,故原告于2023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诚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连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