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诚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市诚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等占有物返还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82民初6079号 原告:**市诚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崖头街道办事处大泊子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被告:***,男,194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市。 第三人:**市崂山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市崂山街道办事处驻地。 负责人:**早,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市诚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市崂山街道办事处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诚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