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82民初6079号
原告:**市诚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崖头街道办事处大泊子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被告:***,男,194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市。
第三人:**市崂山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市崂山街道办事处驻地。
负责人:**早,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市诚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市崂山街道办事处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诚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