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成市诚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市诚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民终27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市得润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市诚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崖头街道办事处大泊子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市诚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市诚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市人民法院(2022)鲁1082民初37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市诚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之间纠纷得以解决为由,于2023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表示同意。本院认为,**市诚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市人民法院(2022)鲁1082民初374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市诚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767元,减半收取1383.5元,由被上诉人**市诚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534元,减半收取2767元,由被上诉人**市诚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蒋 涛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宋 杨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