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82民初5814号
原告:原军波,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331971********),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市虎山镇***27号。
被告:**市诚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5652404827),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市崖头街道办事处大泊子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原军波与被告**市诚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原军波于2022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原军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军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原军波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