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0执321号
申请执行人:**市诚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市崖头街道办事处大泊子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玥,***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鑫海环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市石岛海景西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市诚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鑫海环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威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威仲字第0162号裁决书确认:**鑫海环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市诚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973800元、利息396200元。逾期未履行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请求仲裁费23580元,由**鑫海环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并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市诚安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等。上述仲裁裁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3年6月12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鑫海环亚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市人民法院辖区内,且本案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故将本案指定由**市人民法院执行更为方便。经报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威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威仲字第0162号裁决书由**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付 成
书 记 员 ***